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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场外配资案曝光:涉案金额多超千万 系统、账户、交易都可能是假的

点击量:540 时间:2022-06-09

根据财联社报道,“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证监会坚决予以打击”。

6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专题专栏条目上公布了一份《场外配资典型案例》。文件中,证监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是违法活动,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根据所披露的风险警示,不难看出证监会近年来对场外配资的打击力度。基于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判决的一批场外配资案件,证监会现整理出8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被曝光的8个典型案例,具体包括了吴某非法经营案(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林某、江某、赖某、杜某非法经营案(系统分仓模式的场外配资),王某诈骗案(虚拟盘诈骗模式的场外配资),邱某非法经营案(期货场外配资),刘某、李某、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卫某、刘某、韩某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尹某非法经营案(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

涉案人员因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均不同程度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处以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并不仅限于场外配资,还存在非法荐股、股市黑嘴、外盘期货、基金推介、等多类型违法活动。证监会曾特别提到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等违法活动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行政处罚、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证监会在《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2022)系列子报告》中,证监会提及投资者要重点防范包括场外配资、股市黑嘴在内的众多风险。

场外配资8个典型案例被曝光

针对场外配资8个典型案例,中国证监会皆逐一介绍基本案情和裁决结果。

其一是吴某非法经营案。吴某通过益升公司自主研发平台,利用证券公司客户的账户为炒股客户提供配资服务。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益升公司共收取炒股客户以“保证金”名义投入的资金约3811.48万元。

法院判决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其二是林某、江某、赖某、杜某非法经营案。2018年10月起,林某作为福建万千恒业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江某、赖某、杜某作为各业务部总监,利用“涨股宝APP”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账户(系子账户)。客户在“涨股宝APP”里的子账户上操作股票交易,万千恒业公司在券商开设的母账户实时同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同时,万千恒业公司为客户提供本金3至8倍杠杆的配资资金,并按配资额收取利息。万千恒业通过赚取利息差和交易佣金差获利。

经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8万元;同犯非法经营罪,赖某、杜某、江某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分别处以罚金16万元、14万元、9万元。

其三是王某诈骗案。2020年4月,王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建立“吉吉策略”虚假股票配资平台,并成立上海红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以配资买卖股票可获高额回报为诱惑,诱骗他人向其公司账户入金进行股票投资,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真正的证券交易所,王某以此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2020年6月至8月,被害人向“吉吉策略”共计入金1345万元,出金32万元,亏损1016.38万元。

法院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其四是邱某非法经营案。2018年3月,邱某成立南昌氧气公司。在未取得经营期货业务许可情况下,邱某将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董某的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并租用“知富通”分仓软件将董某的主账户分为多个子账户。后又通过网站宣传等方式拉拢客户,为客户配资,使得客户在少量入金且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子账户从事期货交易。邱某则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赚取利差等方式获利。2020年1月至8月,南昌氧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入金2698.124万元,手续费利润为430.3万元。

据此,判决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其五是刘某、李某、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2020年2月,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严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顺”炒股软件,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同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在明知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炒股软件,“同花顺”软件系仿冒,同时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应能认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技术支持,为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条件。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物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严某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顺”软件进行配资炒股,资金损失达390余万元。

法院判决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李某和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其六是卫某、刘某、韩某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卫某使用受赠的同花顺软件及购买的通达信接口通道,开发并销售证券交易分仓软件“云服管家”,按照每日交易量的约万分之一或者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向购买者收取费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卫某通过“云服管家”软件为他人提供证券交易业务至少634人次,非法获利74.2万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卫某、刘某、韩某使用“云服管家”软件,非法为配资客户提供开立虚拟子账户、委托交易、查询、结算等证券业务,并为配资客户提供保证金7至10倍的资金。经营过程中,“云服管家”软件共为482人提供服务,经营额为3.63亿元,获利额为606.12亿元。

法院判决卫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10万元。同犯非法经营罪,刘某和韩某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分别处以罚金8万元和15万元。

其七是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2018年5月至12月,郑某为推广配资业务,从微信好友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4800余条,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之后,郑某组织公司业务员拨打8万余条手机号码推销业务,发展多名客户进行股票配资并从中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其八是尹某非法经营案。尹某以大顺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融鑫汇公司的合作方重庆互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在明知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为其交易平台“撮合网”“撮合宝APP”进行推广招徕客户,并按照“(客户手续费+利息+递延费-券商手续费-资方成本)×95%-入金通道费”方式收取佣金。截至2019年9月,尹某共实际收取返佣671.14万元。

法院判决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撤销其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