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会议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这项改革试点对我国当前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可以借鉴这一思路,在上市公司监管中大力加强合规制度建设。
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具有必要性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企业,在其承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创新。作为一种出罪机制,合规不起诉制度避免了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定罪判刑的结果,使其不被贴上“犯罪企业”或“犯罪企业家”的标签,避免了企业失去交易资格、被迫退市、无法上市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危险,避免了“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结果,使得企业和企业家的命运得到挽救,防止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停产停工甚至破产倒闭的结果。检察机关在“厚爱”的同时做实“严管”,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督促涉案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各界一致好评。
探索合规不处罚机制
探索建立上市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具体建议为:一是探索合规不处罚机制,建立上市公司合规的外部激励机制。资本市场的管理需要一定的强制权力和处罚权为后盾,行政处罚亦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治理手段,但不能将处罚视为行政法的实质,亦不能过分推崇行政处罚的功用,应当理性认识处罚的局限性与负面效应。可以借鉴检察机关正在大力推行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证券监管领域探索建立上市公司合规不处罚制度。具体来说,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若其承诺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提出合规改进计划,在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的辅导、督促下,推进上市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监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实际合规效果,酌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决定。相对于行政处罚着眼于对过去行为的惩罚,该项制度着眼于主体内在改造和对未来行为的引导、规范,更为注重源头治理,对于从根本上减少违规行为或许更有意义。
二是推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适用。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国务院和证监会也分别发布了配套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在被监管调查过程中可以在承诺纠正违法、赔偿损失、消除损害或影响的前提下向监管部门申请中止调查,在当事人确实履行承诺后监管部门可以终止调查。可见,这项制度与成熟资本市场广泛适用的行政和解制度非常类似,其在提高监管效能、及时弥补投资者损失、尽快了结证券行政争议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遗憾的是,新证券法施行已两年多,但目前尚未见到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例。如果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例类型中尚有认识争议的话,上市公司违规案件应该说与该制度功能是非常契合的,有条件在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等案件尽快推动适用该制度。
三是发挥外部第三方组织作用,形成对上市公司违规的第三方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在合规不起诉试点中,并非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非常注重做好合规的后半篇文章。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配套文件明确提出,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其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而非由检察机关一家包办。在上市公司监管中,也可以借鉴这一思路,对于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指导、督促其在社会第三方专业组织的辅导、协助下,强化其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并由第三方进行独立评估,向监管部门提交专项意见。这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相类似。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政策方向、工作指导、个案抽查督导等,具体工作由第三方组织独立完成。这是较为现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