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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江苏证监局2025年监管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量:23 时间:2026-05-15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资本市场作为连接实体经济与社会经济的核心枢纽,地位之重要、责任之重大前所未有。江苏资本市场规模稳步扩容、业态创新迭代加速,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不断影响辖区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和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5年,江苏证监局坚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坚决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震慑进一步增强,透明度进一步提高,辖区市场生态进一步净化。

为加强警示教育,江苏证监局选取了十起典型案例,涵盖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老鼠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多种类型案件,旨在通过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规,进一步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秩序,形成“敬畏法律、合规经营”的市场生态。

具体案例包括:

一、HD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二、JD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三、陆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四、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

五、YC证券未勤勉尽责案;

六、赵某等人内幕交易案;

七、李某等人内幕交易案;

八、李某内幕交易案;

九、陈某非法买卖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

十、某投资公司等借用、出借证券账户案。

HD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基本案情】HD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中期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同时还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未按规定披露、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仲裁等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依法对HD公司罚款1,850万元,对组织指使造假行为的“首恶”、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罚款2,200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公司财务总监罚款600万元,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意义】财务造假是侵蚀资本市场根基的毒瘤,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对象。对HD公司财务造假的查处,对公司和“首恶”均处以顶格罚金和市场禁入,彰显了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也深刻警示了上市公司切勿触碰财务造假的监管“高压线”。

JD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至12月,JD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陆续被冻结、拍卖。迟至2024年1月12日,公司才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票被冻结、拍卖事项。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依法对JD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应将避免负面舆情作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借口。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确保公司治理有效、高管履职尽责,防止出现因个别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陆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起,两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多次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受到刑事处罚,其始终未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依法对陆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2019年以来,陆某因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地位、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限制期买卖公司股份等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典型意义】实际控制人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其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股价,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陆某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法行为,在《证券法》规定的罚款金额幅度内给予高额处罚,是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督促“应披尽披”的有效示范。

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

【基本案情】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时,主动介绍上市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参与虚假业务资金划转,公然篡改财务数据。签字会计师协助公司实施财务造假,严重未勤勉尽责。部分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工作但仍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突破职业操守底线。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依法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罚没6,500余万元,并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项目合伙人处以4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首席合伙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项目组成员、复核人员等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典型意义】这一处罚决定系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首例禁业措施,并将处罚范围拓展至合伙人、复核人员等非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破除“签字才担责”的错误认识。审计机构应牢记“看门人”职责,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底线,培育“不想违”的行业文化,强化“不能违”的内控体系。

YC证券未勤勉尽责案

【基本案情】YC证券在某上市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督导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责令YC证券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余万元,同时处以罚款1,200余万元。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2名保荐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50万元。

 【典型意义】YC证券在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况后,未按照规定督促公司进行纠正并作出说明,且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义务。中介机构应全面提升执业质量,强化质量管控,持续督导期间也要始终勤勉尽责,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赵某等人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至8月,某公司签订大额业务合同,时任公司董事长陈某向李某泄露上述内幕信息,随后内幕信息被李某依次泄露给赵某、徐某,赵某、徐某获知内幕信息后,分别买入该公司股票 6,900余万元、1,900余万元。2023年9月,陈某又向赵某泄露上述合同解除的内幕信息,赵某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卖出该公司股票5,500余万元,避损1,100余万元。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依法罚没赵某8,500余万元,并对陈某、李某、徐某分别处以4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内幕交易不论是否盈利、盈利多少,只要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就要依法受到惩处。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守保密底线,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市场参与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拒绝“小道消息”、远离内幕信息。

李某等人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8日,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年审机构对该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前董事会秘书李某、财务总监项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重大事项公告前,卖出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分别避损1,100余万元、180余万元、10万元。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依法对实际控制人李某、前董事会秘书李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共计4,700余万元、750余万元;对财务总监项某罚没160余万元。

【典型意义】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和年报披露前期属于资本市场的敏感时段,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需严格约束自身股票交易行为,不得利用知悉的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部分当事人虽已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但其减持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高度重合,交易时点与知悉内幕信息时点高度匹配,减持计划不能成为内幕交易的免责事由。

李某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9日,某公司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董事长林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配偶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该公司股票近20万股,成交金额近80万元,获利约2万元。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责令李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80余万元。

【典型意义】李某内幕交易虽然金额较小,但作为公司董事长亲属,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声誉,削弱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上市公司应常态化开展董监高及相关员工证券交易合规培训,提醒公司员工及近亲属杜绝内幕交易。公司董监高应严控信息传递,杜绝“枕边风”式泄露,打破身边人、亲属账户等隐蔽操作的侥幸。

陈某非法买卖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某证券公司时任高管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信息,趋同买入金额8亿余元,获利近2,000万元。此外,陈某还违反《证券法》有关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长期交易股票,累计金额达数十亿元,获利2,000余万元。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依法罚没陈某1亿余元,并对其作出8年市场禁入决定。

【典型意义】监管“零容忍”与穿透式打击已成常态,证券从业人员应深刻认识到职业伦理与法律底线不可逾越,摒弃侥幸心理,坚决不买卖股票,守住职业底线。证券从业人员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某投资公司等借用、出借证券账户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某投资公司先后借用员工谈某、蒋某名下共4个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合计3.7亿余元。

【法律后果】江苏证监局依法对该投资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谈某、蒋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和3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证券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监管部门坚持双向追责、从严执法,既罚借用方,也罚出借方。投资机构应严守合规生命线,任何突破账户管理底线的行为终会付出代价。个人投资者出借账户极易卷入违法交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财产与信用双双受损。

 

编辑:陈娟 审校: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