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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意识 警惕操纵市场

点击量:1454 时间:2019-08-07

案例介绍:2011年4月26日,王某某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ST波导”股票,致使“ST波导”股票价格由开盘价5.42元上涨至收盘价5.70元,最高时达到5.75元(涨停价),涨幅为4.01%,振幅达6.93%,影响其他投资者对“ST波导”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ST波导”股票,之后卖出所持有的“ST波导”股票以图获利。王某某操纵“ST波导”股票亏损41,440.08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短线操纵。短线操纵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依法被证监会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需要警惕操纵市场行为,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第一,买入证券之前需认真分析,综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与部门因素、宏观经济、政策因素等全面权衡,切勿盲目跟风,陷入炒作骗局。第二,在遭受损失之后,投资者应积极依法寻求法律救济,不仅弥补自身因操纵市场遭受的损失,同时让操纵市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操纵市场者也起到震慑作用。第三,广大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操纵市场的行为,如果发现有操纵市场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