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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职业道德 勿做股市“硕鼠”

点击量:1253 时间:2019-08-04

案例介绍:夏侯某某2009年6月进入平安资管,2009年12月起担任平安资管保险资产投资室的投资经理,先后负责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的具体投资管理工作,2011年4月起升任投资室副经理。夏侯某某在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实际管理保险资产账户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投资交易的有关未公开信息,使用“赵某某”“夏某某”“蒋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保险资产账户买入相同股票11只,成交金额累计达1.46亿余元,获利919万余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保险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夏侯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相关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述违法行为,也即通常所说的“老鼠仓”行为,涉嫌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此案由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夏侯某某已被判处刑罚。

 

监管部门提醒:保险资金已与证券投资基金等构成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和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一样管理着巨额资金,其“老鼠仓”行为,危害同样严重。对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证监会一经发现查实,都将坚决打击,严惩不贷。参与资本市场的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以本案警示自身,依法履行职责,坚守职业道德,远离“老鼠仓”等违法行为。